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要坚持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重点,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过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动手,深入实际,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分管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同志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主动、扎实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的苗头应予以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工作日程,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既要针对一个地区、一个时期的突出问题,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又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健全机制,长期坚持下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县(市、区)特别是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及居(家、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决不允许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互相积极配合,共同解决问题。
《意见》强调,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实行责任制,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应由本级解决的,要进行督办,限期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要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特别是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要记录在案,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材料;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治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对有关领导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